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滑民二初字第410号

刘百伟与耿家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刘百伟,男,1970年8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田会敏,女,1971年1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家胜,男,1963年3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明兰,男,1955年9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邢学彦,男,1960年12月23日生。

原告刘百伟与被告耿家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百伟及委托代理人田会敏、李卫斌,被告耿家胜的委托代理人孙明兰、邢学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百伟诉称:2011年6月,被告推广种植��黑豆,承诺亩产250—300公斤,生长期为95天,每亩效益2500—3000元。2011年6月7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中药材种植回收合同》,被告提供药黑豆种子,原告种植30亩。合同约定种子价每亩220元,被告回收最低保护价每公斤6元,现金回收,如不回收每亩包赔原告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预付被告每亩100元种子款,租赁了30亩耕地,全部种植了被告提供的药黑豆种子,并严格按照被告的种植管理方法进行田间管理操作。被告承诺的生长期为95天,可是直到2011年阴历十一月了,药黑豆生长了160天,还不完全成熟,天降大雪开始上冻,原告只得收割药黑豆。经称重,亩产仅仅为70公斤左右,远远达不到被告承诺的250—300公斤。即便原告辛辛苦苦收获如此少的药黑豆,被告还违约至今拒不回收付款,也拒绝补偿因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药黑豆亩产减产损失,而且因为被告提供的药黑豆生长期太长,致使原告2011年秋的30亩耕地无法种植冬小麦,仅此一项就给原告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另外,被告承诺的药黑豆生长期多出两个月,同时给原告造成了误工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30000元;2.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价格收购原告收获的药黑豆;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耿家胜辩称:

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11年原、被告签订了中药材种植回收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药黑豆收获后,被告已按合同规定收购了部分农户种植的药黑豆,而个别农户,其中包括原告,因嫌收购价格偏低,拒绝卖给被告,现原告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告从来没有说过拒绝收购药黑豆,截至目前,原告从没有意图将药黑豆卖给我,一直在找寻卖高价钱。原告的行为,致使被告与亳州市金地药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违约的不是被告,而是原告。

三、至于原告所诉产量一事,同样的种子,其他农户的产量基本上达到了亳州市金地药材公司的宣传产量,而实际情况是由于2011年秋天天气阴雨连绵,收获的季节确实推迟了一段时间,但并没有影响下一季的耕种。原告所诉亩产70公斤现已无法考证,原告是否将药黑豆卖给他人不得而知。退一步讲,影响产量的因素多种多样,施肥、管理、浇水、病虫害防治等诸多因素都直接影响产量,原告不能将自己的不当行为归责于被告。

四、根据农业部(2003)第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原告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提出要求支付��约金和赔偿损失与法规相违背,不符合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药黑豆被告仍然坚持按最低保护价每公斤6元收购,如果原告执意不卖给被告,被告保留向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和依法追回欠款3000元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原告刘百伟与被告耿家胜签订一份《中药材种植回收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耿家胜向原告刘百伟提供药黑豆种子,种植30亩,每亩种子价为220元,先付100元,下欠款回收时扣,种子发芽率为85%;耿家胜负责在刘百伟指导地点全部收回双方在合同内的药材产品,质量标准按规定的采收标准为准,即干爽、无杂质、无霉变、无虫蛀,回收最低保护价为每公斤6元,随行就市涨价收购,现金收购;如不回收每亩包赔1000元;耿家胜有追究刘百伟私自外销药材并按市场价追索外销部分应得��润的权利;刘百伟负责将合同生产的药材全部交售给耿家胜(如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种植药材少收或绝收的除外),是否延续合同由双方确定;合同从2011年6月7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耿家胜向原告刘百伟提供了药黑豆种子,刘百伟种植药黑豆30亩。另查明:庭审中,原告刘百伟提交一份被告耿家胜散发的亳州市金地药材公司药黑豆宣传页,药黑豆生长期95天、亩产250—300公斤、效益2500—3000元。

原告刘百伟诉称被告耿家胜违约拒不回收药黑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提供的三名证人也只是听原告说不回收。

原告刘百伟诉称因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药黑豆亩产减产和未能种植冬小麦损失30000元,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药材种植回收合同、收款条、宣传页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刘百伟与被告耿家胜签订的《中药材种植回收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情形,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不回收药黑豆每亩包赔1000元,原告刘百伟诉称被告耿家胜拒绝回收药黑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了三名证人,该三名证人也仅是听原告说不回收,被告对此又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药黑豆的回收最低保护价为每公斤6元,原告刘百伟诉请被告耿家胜依合同约定价格回收药黑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回收价格应为最低保护价每公斤6元。

原告刘百伟诉称因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药黑豆亩产减产和未能种植冬小麦损失30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家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合同约定的最低保护价每公斤6元回收原告刘百伟种植的药黑豆;

二、驳回原告刘百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刘百伟负担1250元,被告耿家胜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翟艳超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