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鱼执字第153号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久福、林久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久福,林久彬,陈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林久福。被执行人林久彬。被执行人陈德林。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久福、林久彬、陈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