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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59号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ECB1**黑色东风牌小型汽车,由中州大道自东向西行至中州大道与滑兴路交叉口东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血醇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程某某、李某甲证言;查获经过;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及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使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士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振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