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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执字第00286号

伍正松、刘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正松,刘建国,李华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伍正松,男,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住所地柳江县,被执行人李华跃,男,汉族,住所地柳江县,申请人伍正松依据生效的(2011)江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7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3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跃、刘建国现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且长期外出躲避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江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钟光城

审判员  韦正篡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大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