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97号罪犯俄底么子各,女,1992年3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川凉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底么子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起于2009年4月8日止于2022年4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俄底么子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俄底么子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俄底么子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默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