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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执字第162号

刘献营与宝丰县大营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献营,宝丰县大营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刘献营。被执行人宝丰县大营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英文,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宝丰县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宝丰县大营镇财税服务中心有收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宝丰县大营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宝丰县大营镇财税服务中心的收入存款予以扣留,限额23000元(详见协助通知书)并提取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