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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07号

刘咏娟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07号罪犯刘咏娟,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高新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咏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刑期起于2008年3月12日止于2024年3月1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2011年7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4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咏娟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3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咏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咏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咏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