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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11号

彭素芳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彭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11号罪犯彭素芳,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3日作出(1999)德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素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1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月7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4年1月7日止于2023年1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1月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素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素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素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八年一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默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