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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民初字第15号

付守文与张春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15号原告付守文。被告张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守文与被告张春荣索要维修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