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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45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