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8号原告郭星顺,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5(7)。委托代理人杨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2213。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CLINTONCHIU-HONGYUEN。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星顺诉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星顺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星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郭星顺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