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93号原告刘成功,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居民,被告郯城县乡村季风草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勤浩。该社负责人。被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功与被告郯城县乡村季风草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功以与被告郯城县乡村季风草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功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