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石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穆海清 微信公众号“”
连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石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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