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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5355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与王介枫、刘翠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53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韩炜,行长。被执行人王介枫。被执行人刘翠翠。被执行人马士伟。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诉王介枫、刘翠翠、马士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570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1)临兰商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20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2011)临兰商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兴海

审判员  葛志刚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立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