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68号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高某某负担50元。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