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高某某负担50元。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建平 来源: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高某某负担50元。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