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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68号

阿呷么尔各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阿呷么尔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68号罪犯阿呷么尔各,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西昌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呷么尔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宣判后,阿呷么尔各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川凉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9年7月4日止于2021年7月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呷么尔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阿呷么尔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呷么尔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二〇年七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