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左钦兰,女,汉族,东明县东新农场职工,住该厂。 原告李鹿喜,女,汉族,东明县东新农场职工,住该厂。 原告李鹿美,女,汉族,东明县东新农场职工,住该厂。 被告王来生。男,汉族,住山东曹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钦兰、李鹿喜、李鹿美与被告王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钦兰、李鹿喜、李鹿美于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对鲁R×××××轿车予以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鲁R×××××轿车轿车扣押至东明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