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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62-1号

左钦兰、李鹿喜等与王来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左钦兰;李鹿喜;李鹿美;王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左钦兰,女,汉族,东明县东新农场职工,住该厂。 原告李鹿喜,女,汉族,东明县东新农场职工,住该厂。 原告李鹿美,女,汉族,东明县东新农场职工,住该厂。 被告王来生。男,汉族,住山东曹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钦兰、李鹿喜、李鹿美与被告王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钦兰、李鹿喜、李鹿美于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对鲁R×××××轿车予以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鲁R×××××轿车轿车扣押至东明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