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同商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城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街云汽园73号。负责人李涛,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蔺道资,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云,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城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蔺道资的委托代理人白云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城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城支公司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95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苗建萍
审判员 刘凤山
审判员 王艳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