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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民初字第272号

张怀森与陕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怀森,陕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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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张怀森,男,生于1973年5月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陕县。委托代理人卢增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陕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国义,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森诉被告陕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森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怀森负担。

审 判 长  刘瑞丰

审 判 员  田 元

代理

审判员  曹存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八日

书 记 员  徐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