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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01号

沙马医生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沙马医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01号罪犯沙马医生,别名沙马依新,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马医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完毕)。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刑期起于2006年8月18日止于2021年8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8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沙马医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沙马医生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沙马医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