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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二初字第28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侯朋只、任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侯朋只,任冰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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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师素英。委托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朋只,男,1988年6月4日出生。被告任冰玉,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侯朋只、任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为3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负担。���判员李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