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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3632号

乐善国与郑志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善国,郑志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乐善国,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郑志善,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善国与被执行人郑志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志善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善国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36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