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柘法民初字第1312号

姚文才与鲁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文才,鲁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柘法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姚文才,男,住柘城县。被告鲁春英,女,住柘城县。

原告姚文才诉被告鲁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宋红伟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借原告款3万元不错,利息不存在,如原告赔偿我损失,我同意归还原告欠款。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焦点表示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借条无异议,同意归还原告,但原告必须赔偿耽误我二十天生意损失,盘点、换我的牌子和收我三天的钱的损失。被告无书面证据提供,有证人王某甲出庭作证。证明目的,原告接被告店,本人帮助盘的点,确实原告收了被告店里的三天钱。原、被告对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并未表示异议。通过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虽然客观真实,但三天收了多少钱并不清楚,本院无法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店相邻,开始相处关系很好,2012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后被告店转让给原告,原告干有三天,又退给了被告,原告找被告追要欠款时双方发生纠纷,而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3万元打有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3分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无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甫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