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9号原告魏建军。被告张希强。被告周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军诉被告张希强、周宁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V×××××、鲁G×××××号轿车两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