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民初字第19号

魏建军与张希强、周宁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建军,张希强,周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9号原告魏建军。被告张希强。被告周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军诉被告张希强、周宁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V×××××、鲁G×××××号轿车两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