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763号申请执行人袁均林,农民。被执行人应炎冲,农民。本院在执行袁均林诉应炎冲(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均林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应炎冲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均林借款2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7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晓 东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华 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