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68号原告曹爱忠。被告罗文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爱忠与被告罗文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爱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曹爱忠负担。
审判员 赵多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