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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263号

陈菊明与宿松县昌盛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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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263号

申请执行人:陈菊朋(又名陈菊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宿松县昌盛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建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菊朋与宿松县昌盛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宿松县昌盛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建中

审 判 员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