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水秀,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11月5日被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字(2012)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水秀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孝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水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水秀应谢晓杰(已判刑)邀请,于2010年4月3日晚11时许,在陆丰市甲西镇袁厝村路口,乘坐谢晓杰、谢少章(已判刑)及朱泽斌(另案处理)雇请,由郭某(已死亡)驾驶的车牌号粤B××××ד比亚迪”小汽车,一起到甲西镇大富豪歌舞厅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返回到袁厝村,被告人傅水秀独自回家,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及郭某到谢晓杰的住处住宿。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趁郭某熟睡后,将郭某杀害。之后,谢晓杰持汽车钥匙前往启动汽车,因无法启动,便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傅水秀帮忙启动,被告人傅水秀来后,汽车依然无法启动。于是,被告人傅水秀与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将汽车推至被告人傅水秀老厝前停放。谢晓杰将杀害郭某的事告知被告人傅水秀,并要求其帮助处理尸体。后被告人傅水秀驾驶摩托车来到谢晓杰家门口,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将郭某的尸体用衣物、床垫等物包裹并搬上摩托车,由被告人傅水秀驾驶,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扶着郭某的尸体运至村里大松树后的荔枝园,被告人傅水秀离开现场,步行回家。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对郭某的尸体进行焚烧。事后,谢晓杰给被告人傅水秀人民币8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傅水秀无视国法,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傅水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水秀应谢晓杰邀请,于2010年4月3日晚11时许,在陆丰市甲西镇袁厝村路口,乘坐谢晓杰、谢少章及朱泽斌雇请,由郭某驾驶的车牌号粤B××××ד比亚迪”小汽车,一起到甲西镇大富豪歌舞厅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返回到袁厝村,被告人傅水秀独自回家,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及郭某到谢晓杰的住处住宿。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趁郭某熟睡后,将郭某杀害。之后,谢晓杰持汽车钥匙前往启动汽车,因无法启动,便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傅水秀帮忙启动,被告人傅水秀来后,汽车依然无法启动。于是,被告人傅水秀与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将汽车推至被告人傅水秀老厝前停放。谢晓杰将杀害郭某的事告知被告人傅水秀,并要求其帮助处理尸体。后被告人傅水秀驾驶摩托车来到谢晓杰家门口,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将郭某的尸体用衣物、床垫等物包裹并搬上摩托车,由被告人傅水秀驾驶,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扶着郭某的尸体运至村里大松树后的荔枝园,被告人傅水秀离开现场,步行回家。谢晓杰、谢少章、朱泽斌对郭某的尸体进行焚烧。事后,谢晓杰给被告人傅水秀人民币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傅水秀于2011年10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傅水秀于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陆丰市甲西镇霄厝村南二巷6号。3.本院(2011)汕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谢晓杰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人傅潮州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人蔡锡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人郭文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的证言:2010年4月3日下午13时许,我丈夫郭某接到一个电话后跟我说了一声就拿了车钥匙出去,然后到了下午16时许,我丈夫给我打了个电话说晚上不回家吃饭,还说去陆丰。到了晚上的19时许,我打郭某的电话,他说还有20多分钟就到陆丰。晚上22时许,我接到郭某的短信,问我有没有吃饭,我以为他在陆丰就没有在意。第二天早上我打电话给郭某,电话已经关机。郭某开的是黑色比亚迪小轿车,车牌粤B×××××。2.证人谢某、黄某的证言:2010年4月6日中午11时30分,在表厝村下湖的荔枝园里的水沟底发现有一具用透明薄膜纸包着已经腐烂的尸体,然后打电话报警。3.证人傅某的证言:2010年4月份,我弟傅水秀用摩托车帮谢晓杰处理尸体。除谢晓杰外,还有谢少章及一个他不认识的人。我今天是带傅水秀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谢晓杰的供述:2010年4月3日14时许,我在家里用手机拨打经常雇请的出租车司机郭某的手机,叫他载我回汕尾。在等车期间,我用手机上QQ,告诉谢少章我要回汕尾看我爷爷。之后我们又通了电话,我问他是否要回家,他说他没钱,我说没钱可以去抢。他问我怎么回去,我说雇车回去,他问那部车值多少钱,我说应该有一万多元吧。这时我在电话中听到谢少章旁边的一个男子说,这样每个人才分几千元。我说要就抢,谢少章旁边的男子说好吧。几分钟后,郭某赶到,我和弟弟谢署智坐上了他的车。郭某在我的要求下将车开到深圳市东门新一佳超市门口,接上谢少章和他的一个朋友(我不认识,不知姓名,20岁左右)。我们于17时左右从东门出发,由于塞车,一直到当晚21时许才到达汕尾市。23时许,我和谢少章及其朋友乘坐郭某的车回甲西镇袁厝村。将近24时许,我们到达村里,接上在路上已打电话联系的同村朋友傅水秀,一起到甲子大富豪大厅喝酒。刚开始我们到大富豪只是想喝酒而已,在去的路上,我们听郭某说他不会喝酒,我和少章他们商量先把郭某灌醉,搞死他才容易点。我们喝了大约十多支啤酒,于凌晨1时回到袁厝村我家,傅水秀独自回去了。我告诉郭某当晚在我家睡,明天载我回深圳,郭称可以。于是我安排郭某在一楼我弟弟的房间住,我和少章及其朋友在一楼客厅看电视。过不久,我们感觉郭某睡着了,就开始商量如何搞死他。少章朋友带了一把可以开合的十几厘米长尖刀,我和少章在我家的二楼一间房内找到一支长约1米多的钢管,我又在一楼天井的摇井旁拿了一把菜刀,那时已是凌晨2时许。我们三个人走进郭某睡觉的房间,首先,由谢少章用钢管对准郭某的头部猛敲两下,接着,由谢少章的朋友用折合的尖头小刀向郭的背部捅了三下。搞完,我们三人跑出房间,我也把手里拿的那把菜刀放在客厅的椅子上面。后谢少章的朋友就用菜刀进去往郭的头部砍了一、二下,我用钢管往郭的头部击了三下。打后我们又出来,后谢少章又一个人进去用钢管打他,出来后,我用钢管进去打郭的头,最后,由谢少章的朋友用钢管进去打他,打得钢管都变形了,郭某也就死了。我们三人在房间里把地上的血迹清理了一下,后用软床垫将郭某的尸体包好。然后我一个人来到公路边准备发动郭某的小车,但发动不了。于是我打电话给傅水秀,说车子发动不了叫他来看一下。他过来后还是发动不了,我就叫少章他们出来,我们几个人一起将车推到村前傅水秀的老厝前空地停放,水秀就走了。回到家后,和少章他们商量有什么办法解决尸体问题,但想不出有什么办法。最后我打电话给傅水秀,并将实情告诉他,说的士司机被我们搞死了,问他怎么办。他说他也不知道怎么办,叫我不要找他,我再三要求他,叫他把摩托车开出来。最后他没办法就把摩托车开来我家。我和少章三人将尸体抬到摩托车后座上,水秀坐上摩托车慢慢开,我们三人在后面扶着,将尸体运到我们村子大松树后面的荔枝园。这时,水秀就独自走路回去了。少章的朋友称要把尸体烧掉,于是,少章的朋友将摩托车油箱内汽油放出来,直接洒在软床垫上,并用打火机将床垫点着,然后我们开摩托车回我家。过了大半小时,我们三人又走路回去看尸体有没有烧掉,可一看并没有完全烧掉。于是我们三人就将尸体拖出约200米处的水沟边,水沟里并没有水,里面有一张薄膜。我们三人将尸体拖到水沟底部,用薄膜盖上尸体,并随手在水沟里拔了一些草盖到尸体上面,然后我们回村里。到了早上8时,我们到公路边拦了去汕尾的车,到了汕尾,少章和他的朋友坐车回深圳,我就到医院看我爷爷。第二天中午,我坐车回到袁厝村,想把那辆小车处理掉,所以我打电话给阿拥,称朋友在深圳偷了一部车回来,要卖给他,他说要找时间看一下车。第二天晚上,阿拥看了车后,说车子打不着火只值3000元,我同意了。于是我又坐车回甲子,到阿拥的修理店拿了3000元后赶回汕尾住了一晚,第二天回深圳。作案后,尖刀被少章朋友带走,钢管可能还丢在我家,菜刀在用软床垫包尸体时也包在里面,是到了烧尸体的地方才发现的。我们回村子时就把菜刀带走,在半路上将菜刀丢到荔枝园杂草中。我们用我家的地拖和一些破衣服清洗了溅到血的床墙壁和地板等,后我把地拖和破衣服都扔到我家门口的垃圾桶里。我们除了劫取郭某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3小车外,还抢了一部黑色直板可以手写的手机和几十元现金。现金被我们花掉,手机被我们以300元卖给汕尾信利商场旁的一间手机店,后我花50元买了一张充值卡,其余的钱被少章他们拿去坐车回深圳。卖车的3000元我拿了100元给阿拥做介绍费,拿了800元给傅水秀,其余被我先后花掉了。郭某当日穿一双白色阿迪达斯运动鞋,这双鞋后来被谢少章的朋友穿走了。经辨认相片,谢晓杰指认参与杀害郭某的谢少章的朋友即朱泽斌,并对被害人郭某进行了相片指认,对杀人现场、焚尸现场、抛尸现场进行了指认。2.同案人谢少章供述:2010年4月3日吃完午饭,我和朱泽斌在深圳市东门的新一佳商场附近找工做,就在这时,谢晓杰用手机打我手机并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在东门新一佳,谢晓杰叫我和朱泽斌等他。过了十几分钟,谢晓杰及其弟弟和那位被我们三人杀害的青年人开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车到商场来载我和朱泽斌,我和朱泽斌上车后,谢晓杰就说我们一起回家,我说没钱不想回去,谢晓杰就说“回家后就有钱,是我的事。”当车开到高速路上时,谢晓杰说回家把这位司机杀死再把他车卖了就有钱。我就说把车劫了就好不要杀死他,谢晓杰说“这位司机认识我,要把他杀死才好。”车开到汕尾下高速,就到汕尾市的一间医院看望其爷爷,接着就到谢晓杰的姑姑家吃晚饭。至当天的21时左右,我和谢晓杰、朱泽斌、那位司机四人就开车直接到甲西镇的大富豪喝啤酒,喝酒时傅水秀也在场,是谢晓杰打电话给他叫他一起去的,我们去喝酒的目的是想把司机灌醉。傅水秀喝酒后回村就回家了。至4月4日凌晨1时左右,我、谢晓杰、朱泽斌和司机四人到谢晓杰家。谢晓杰安排司机到他家左边一间房间的一张向房间门口的床睡觉。谢晓杰就和这位司机睡同一间房间,但睡另一张床。朱泽斌到右边的一间房间睡觉,我就在客厅看电视一直到杀死那位司机。至凌晨3时左右,谢晓杰出来对我说他已经睡着了可以下手了,并叫醒朱泽斌。接着,谢晓杰到二楼拿一支长约一米多的钢管下来给我,谢晓杰本人拿一把菜刀,朱泽斌从自己身上拿出一把可以折合的小刀。谢晓杰叫我先打他,接着再由谢晓杰用刀砍他。因我不敢杀人,考虑了约30分钟左右,至再也无法阻止谢晓杰的决定,且谢晓杰一再强调是他的事,责任由他承担,再通过谢晓杰对我的催促,我就用钢管打了那司机的脖子(当时司机是趴着睡的),这时司机就跪趴着叫嚷起来并用双手抱着后脖子,我害怕放掉钢管走到客厅。这时,我看到谢晓杰拿起钢管对司机的头部打,用钢管打后就换用菜刀砍他的头部,在谢晓杰打他的同时,朱泽斌用自带的小刀插那位司机的背部,至把那位司机打死。接着,谢晓杰叫我把尸体连床垫拖到地上,谢晓杰拿小车钥匙说要出去开车载尸体扔掉。过了一会儿,谢晓杰说小车开不着火,我发现门口停有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朱泽斌就用一件长袖的白色衣服绑着床垫和尸体,绑好后,我和谢晓杰、朱泽斌三人把尸体抬到摩托车后座上横放着。这时,我发现我村的傅水秀站在摩托车旁边。接着,谢晓杰叫傅水秀开摩托车载尸体到我村的面前山的大树脚扔掉,我们三人跟在后面。傅水秀先回家。我们三人在大树脚处理尸体,朱泽斌提出从摩托车放些汽油把尸体烧掉,接着就用汽油烧尸体,尸体在烧时,我们三人回到谢晓杰家再考虑处理尸体的事。至天差不多亮时,我们三人步行到现场看,但尸体没有烧掉。谢晓杰说埋到地下,但是没有锄头。于是我们三人轮着把尸体拖到一个农民为种农作物用水而开的水沟旁边,并把尸体拖到水沟底,当时水沟里没有水。谢晓杰在水沟里拿一些草盖尸体,朱泽斌在水沟旁找到一张透明塑料薄膜纸,并盖到尸体上。处理好尸体后回家,不一会就天亮了。4月4日7时左右,谢晓杰打电话叫其大姑的女儿来拿小车钥匙后,我们三人就到村路边搭车到汕尾市城区谢晓杰的姑姑家,再去逛街,至吃完午饭后谢晓杰拿了200元给我,叫我和朱泽斌坐车去深圳。我问谢晓杰小车如何处理,他说“一切是我的事,不关你们的事。”杀人后,我们三人用地拖和破衣服清洗被溅着血的墙壁、床和地板,清理后这些东西由谢晓杰处理。我看见谢晓杰拿了司机一部黑色直板手写的手机和一串钥匙,后手机被谢晓杰以300元卖给汕尾的一间手机店。司机当天穿一件白色短袖的运动T恤,印象中好像是黑色的带有三条白色边的运动裤。谢少章对被害人郭某、同案人朱泽斌进行了相片指认,并对杀人现场、焚尸现场、抛尸现场进行了指认。3.同案人蔡锡供述:清明节后的一天下午,郭文拥打我电话,问我是否想买一部小车,我问了一些情况后,就答应看车。隔不久,郭文拥开着摩托车到我家来,我们于当天晚上进甲西袁厝村看车,一部黑色小汽车停放在袁厝村前面的一处老房子前面,没有挂车牌,郭文拥打电话叫一个小男孩拿来该车的钥匙,我看了车后问郭该车要卖多少钱,郭文拥打了一个电话后说3000元,不能讲价。我考虑到价钱比较便宜就答应买了。第二天下午,我就到郭文拥的摩托车修理店门口附近开回那部小车,拿了3000元给郭文拥。过了十多天后,我以10000元将该车卖给甲西濠头村的一姓李的男子。经其辨认相片,指认姓李的男子即李汉坪。4.同案人郭文拥供述:2010年清明日下午,傅潮州的朋友打电话给我,说他人在汕尾,他爷爷住院了急需用钱,问我要不要买一部车,说是他自己的叫我放心,我就说要联系一下看有没有人买。后通过我介绍,在袁厝村看车后,于第二天将该部黑色小汽车以3000元卖给蔡锡,当晚傅潮州的朋友来拿钱,他拿走2900元,100元给我作介绍费。经其辨认相片,指认叫其买车的傅潮州的朋友即谢晓杰。5.被告人傅水秀供述:2010年4月3日晚上10点多钟,谢晓杰打电话给我,说他回家乡过清明节,叫我等一下和他到甲子镇玩。晚上11时许,谢晓杰再打电话给我,叫我在村的大路口等他。谢晓杰与他的三名朋友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小汽车来路口载我,开车的是一位说普通话的外省男子。车上还有谢少章和一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到甲子大富豪喝酒。喝酒后,由外省男子开小汽车载我和谢晓杰等人回到袁厝村,我就回家睡觉。凌晨3时许,谢晓杰打电话给我,说小汽车打不着火,叫我去帮忙。我说我对小汽车不懂,无法帮忙。后来,谢晓杰又打了几个电话给我,说他在我家巷口等我。我出来见到谢晓杰,谢带我到村的大路口,我见到谢少章及另一男子在黑色比亚迪小汽车旁,我就问外省男子在哪里,谢晓杰说不知道他到哪去了。谢晓杰将车锁匙拿给我,我就去启动小汽车,但无法启动。谢晓杰说帮助将小汽车推到村的前面停放。我们四人就将小汽车推到村的前面。然后我又回家睡觉。当我要回去时,谢晓杰叫我开摩托车,他要载东西,我就回家开摩托车到谢晓杰家。谢晓杰求我帮忙,并告诉我那外省司机被他们三人弄死了。叫我帮他们运载司机尸体。我说你们将司机弄死,不关我的事,我不会帮忙。谢晓杰求我,说他们不会开摩托车。他们三人就将床垫搬上摩托车,我就坐上摩托车,慢慢开,谢晓杰等三人就扶着床垫,当开到村里的荔枝园时,床垫丢在地上。我见到尸体的一双脚,我一害怕,丢下摩托车,就跑回家睡觉。4月4日中午,我打电话给谢晓杰,问他我的摩托车情况,谢晓杰说,摩托车停放在他的家里,叫我去开,并叫我向他的家人拿小汽车锁匙。我就到谢晓杰家里开我的摩托车并向他家里的一个女的拿小汽车锁匙。到晚上和次日傍晚,谢晓杰二次打电话叫我拿小汽车锁匙给人看车。一个男子将小汽车拖走。当天晚上,谢晓杰拿800元给我。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水秀无视国家法律,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傅水秀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水秀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对被告人傅水秀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水秀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骆金声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陈朝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