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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5143号

厦门某某砂轮有限公司与林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某某砂轮有限公司,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514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某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某砂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费21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长勇

审判员  贾延涛

审判员  颜梅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