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新民初字第440号原告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苏登峰。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国汀。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诉讼费5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审 判 长 汤志刚
审 判 员 陈天国
代理
审判员 王红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