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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新民初字第440号

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章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新民初字第440号原告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苏登峰。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国汀。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诉讼费5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审 判 长  汤志刚

审 判 员  陈天国

代理

审判员  王红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