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232号
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左升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文龙,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鑫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孙蔚斌,总经理。
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鑫隆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员王晓明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秦建华、
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秦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艳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