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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非执字第30号

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永山、白风珍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永山,白风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吴非执字第30号申请人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秀梅,局长。被执行人王永山。被执行人白风珍,农民,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第4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2250元及自2013年1月5日起每月按应缴额2‰加收的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2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刘立才

审判员  张玉明

审判员  陈会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