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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029号

宋玉祥与汪齐兵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玉祥,汪齐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人:宋玉祥,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裕安区。

被执行人:汪齐兵,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汪齐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汪齐兵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汪齐兵于2012年12月28日已经支付给宋玉祥400000元,尚欠22300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齐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00元。执行员 郑 如 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