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法民大初字第25号原告张某,女,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郑某,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自柱 来自: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法民大初字第25号原告张某,女,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郑某,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自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