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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29号

杨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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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29号原告杨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宇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