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29号原告杨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宇恒 关注公众号“”
杨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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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29号原告杨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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