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李明军。被告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军因与被告宋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宋文驾驶的鲁x**号轿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军撤回起诉。解除对被告宋文驾驶的鲁x**号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李明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