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51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董事长。
被告:华能东营河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栋春。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能东营河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湘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八日
书记员 肖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