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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8-1号

鄂州吴城钢铁有限公司与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州吴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吴城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元。被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罗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民二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罗宏,但被执行人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楚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