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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087号

王连阁诉王福静、周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连阁,王福静,周贵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087号原告王连阁,男,汉族,个体工商业户。被告王福静,男,汉族,农民。被告周贵文,男,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阁诉被告王福静、周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阁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贵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阁撤回对被告周贵文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许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