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087号原告王连阁,男,汉族,个体工商业户。被告王福静,男,汉族,农民。被告周贵文,男,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阁诉被告王福静、周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阁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贵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阁撤回对被告周贵文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许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