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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27号

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冬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冬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27号

原告: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张冬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青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兴晓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