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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27号

倪晓岩与夏登玲、蔡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晓岩,夏登玲,蔡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27号

原告:倪晓岩,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杨本立,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登玲,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蔡秀玲,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晓岩诉被告夏登玲、蔡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晓岩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夏登玲、蔡秀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倪晓岩申请对夏登玲、蔡秀玲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倪晓岩撤回对夏登玲、蔡秀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减半收取660元,由倪晓岩承担。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