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27号
原告:倪晓岩,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杨本立,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登玲,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蔡秀玲,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晓岩诉被告夏登玲、蔡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晓岩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夏登玲、蔡秀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倪晓岩申请对夏登玲、蔡秀玲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倪晓岩撤回对夏登玲、蔡秀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减半收取660元,由倪晓岩承担。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