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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91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与王德全、刘丽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王德全,刘丽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井洲,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德全,男,1980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磐石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刘丽敏,女,1977年7月15日生,行长,个体工商户,住磐石市东宁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二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7966.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全、刘丽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20.00元由被执行人王德全、刘丽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代理

审判员  国玉江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