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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狮民初字第1350号

邱阿雪与吴建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邱阿雪,吴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狮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邱阿雪,女,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花伟磊,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舒娴,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建军,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阿雪诉被告吴建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阿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阿雪负担。

审 判 长 张 庆 玉

审 判 员 李 美 好

人民陪审员 柳 丽 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斯琴塔娜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