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3)金兰马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柳遵和。申请人甘道道。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柳遵和与申请人甘道道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胡琴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柳遵和与申请人甘道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12月24日经兰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柳遵和损失医药费641.30元,后续治疗费200元,电动车修理费1590元,车损估价费100元,各类损失共计2531.30元,由甘道道一次性赔偿柳遵和2531.30元,当场付清。
二、甘道道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琴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