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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51号

孔繁艳、高峰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孔繁艳,高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普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繁艳,女,1971年4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普兰店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高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普兰店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繁艳、高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决定对被告人高峰执行逮捕。现因被告人尚未归案,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孟红伟

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汤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