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普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繁艳,女,1971年4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普兰店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高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普兰店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繁艳、高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决定对被告人高峰执行逮捕。现因被告人尚未归案,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孟红伟
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汤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