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07号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07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2年1月7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