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07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2年1月7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