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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87号

宋如国与顾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如国,顾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87号

原告:宋如国。

被告:顾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如国诉被告顾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如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宋如国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