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87号
原告:宋如国。
被告:顾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如国诉被告顾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如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宋如国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