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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725号

王玉龙与李瑞新、程红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725号原告王玉龙,农民。被告李瑞新,农民。被告程红彬,农民。被告刘希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与被告李瑞新、程红彬、刘希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龙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瑞新、程红彬、刘希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原告王玉龙负担。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孟海江

审判员  侯永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