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通民初字第14590号本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对原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1459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九至十页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拖欠工程款一百六十二万六千九百四十二元五角四分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应为“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拖欠工程款一百六十二万六千九百四十二元五角四分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判决书第十页倒数第二节“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五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南省新蒲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零九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为“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五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零九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王新东
代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代理
审判员 谭云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宏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