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军。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新东方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新东方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玲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
书记员 胡 欣